| 教育政策法规>>学生>>对未成年人和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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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家庭贫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家庭贫困学生是指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提供教育费用,从而在适龄受教育期间处于贫困状态,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这部分学生也是难以享有充分受教育权的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保护。为了使他们的受教育权得到保障和实现,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高等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奖学金……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此外,还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等法规、规章,据此,我国建立了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制度以及学费减免和捐资助学办法,为家庭贫困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了保障。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级中学和部分小学)实行助学金制度,同时在义务教育免收学费的基础上减免杂费。助学金主要用于对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及需要寄宿就读地区的学生提供资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第十八规定,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享受助学金。 此外,国家政府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以不同方式帮助贫困学生接受教育。由全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发起,并以设立助学金等形式,长期资助贫困地区品学兼优但又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的,相继建立了社会力量和各界人士自愿救助贫困辍学少年、儿童和失学女童的“希望工程”与“春蕾计划”。它们为一些贫困乡村新盖、修缮小学校舍,购置教具、文具和书籍, 使我国的失学少年儿童、女童重返校园,为贫困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了保障。 在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对贫困学生通过设立、健全和完善奖学金制度、贷学金制度、勤工助学制度,包括学杂费减免,特困生补助等政策和措施,资助他们完成学业。主要形式有:(一)设立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鼓励报考国家需要的艰苦专业和立志毕业后到艰苦地区工作的学生。(二)设立贷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提供无息贷款。(三)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旨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效资助以完成学业。(四)减免贫困学生的学杂费。此外,国家和有关教育部门还出台了“特困生补助”政策,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经济特别困难的“特困”学生。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包括勤工助学性质的、针对某些特别专业或特定人群的助学金,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机会获得更多的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