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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从《宪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来看,学生的本质属性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国家社会成员,是国家         ;二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         的公民;三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        的公民。

2.我国的助学金制度主要适用于                阶段。

3.如果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学生乱收费,包括利用补办学历证件,违法设定“辍学保证金”等罚款项目,强制推行校服、运动服装, 收取不合理费用时,学生有权对学校提起        

4.申诉分为诉讼上的                和非诉讼上的                   。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申诉主要是一种                          

5.学生管理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                        ,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出一些管理制度,对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作出规定,包括校规班规等;二是                                等根据有关规定,从教育教学目的之需出发,组织学生而开展各种活动,以期收到预定的教育效果。

6.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        、升留降级、       
      
                                          等方面, 根据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自身规律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出规章制度,并进行实施的管理。

7.《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                         ;二是                                       ;三是                                       ;四是       
                              

8.根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 

二、不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学生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包括哪些?(         

  1. 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2. 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
  3. 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的权利
  4. 申请法律救助的权利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学生在下列哪些情况享有诉讼权利?(         

A.    学校或教师对学习差、品格有缺陷的学生迫使其退学或转学

B.    学校向学生乱收费

C.    教师给学生过多的学习负担

D.    教师强迫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物品

E.    学校在校园管理过程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其名誉权

F.    教师私拆学生信件

G.    教师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成果权

3.在学生学籍管理的过程中,下列哪些属于对学生的行政处分?(         

A.    保留学籍   B.    退学        C.    留级       D.    勒令退学    E.    开除学籍

4.保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实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A.    《世界人权宣言》       B.    《儿童权利宣言》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义务教育法》         E.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F.    《残疾人保障法》

G.    《残疾人教育条例》    

三、判断题

1.在我国,受教育权利是一项宪法权利。(     

2.我国目前为止,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只能通过行政诉讼得到解决。(     

3.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因此,教育机构应该将教育教学计划向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     

4.按我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各省市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学龄儿童取得学籍必须年满6周岁(部分地区推迟到7周岁)、户口在学校该接收的地区内,就可持户口本向学校申请注册入学,学校应该无条件地为其注册,使其取得学籍。(     

5.对办理过入学注册手续,因故暂时不能入校学习的新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后,保留其在下一年开学时向原录取学校申请入学的资格。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限,此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一年后期满经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带有一定惩罚学生的色彩。(     

6.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不适用于小学阶段的学生,但是适用于初中以上的学生。(     

7.对违纪或严重违纪学生,如果学校帮助教育无效,则可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8.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的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可以是其监护人。(     

9.在学校事故中,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四、名词解释

1.学生     2.学生管理      3.国家保护     4.司法保护   5.特殊学生群体 

五、简答题

1.  如何认识学生的法律地位?

2.  学生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3.  学生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4.  学生管理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5.  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都有哪些重要规定?

6.  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受到哪些保护?

7.  我国对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利的特别保护有哪些主要的法律规定? 

六、论述题

1.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所进行的批复,公布实施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今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关受教育权利的性质问题,存在很多争议,请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谈你对受教育权利性质的理解。

2.受教育权利是我国每个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现实社会中,经常会有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例发生。请结合你所了解的实例,阐述如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更好的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七、案例分析题

案例1 原告田永为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本科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作弊。北科大于同年3月5日按照校发(94)第“068号通知”——《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却通知原告所在的系,以原告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判决

请结合我国《教育法》中有关受教育者受教育权利及学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进行的处理决定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你认为法院应该作出怎样的裁决?并结合本案例,谈谈如何更好的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案例2 齐玉苓和陈晓琪原同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1990年,17岁的齐玉苓通过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同年,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晓琪领走,陈晓琪摇身一变成了“齐玉苓”,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

当时齐玉苓并不知情。后来进了工厂又下岗的她,不得不靠卖早点、快餐维持艰难的生计。而冒用齐玉苓名义上学的陈晓琪却一路顺风。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的名义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

据查,陈晓琪是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之女,她预考落选之后,在有关人员参与下采取了一系列冒名齐玉苓上学、工作的行动(据查:在假齐玉苓的假体检表上竟赫然盖有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员会的钢印。法院的鉴定结果表明:钢印并非假印。查看这位假齐玉苓的档案,里面仅有当年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也纯属伪造),档案很不全。但就是这样一张连滕州八中也认为是假的学期评语表,在校长签字处却盖有当时八中校长邢启坤的私章。在学校盖章处也清晰地盖有“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公章)。直到1999年,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1999年5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玉苓诉陈晓琪等四被告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在调查取证后,法院认为,陈晓琪在中考预选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陈克政策划,实施了冒用齐玉苓名字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玉苓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及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苓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但齐玉苓受教育权并没有受到侵犯。齐玉苓姓名权受侵犯,除陈晓琪、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济宁商校明知陈晓琪冒用齐玉苓姓名上学仍接受,故意维护侵权行为的存续,应承担主要责任;滕州八中和滕州教委也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齐玉苓获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对此判决,齐玉苓明确表示不满,她哭着说:“被人冒名顶替,不仅仅耽误我九年的青春,我这一辈子都给他们毁了。”齐玉苓决定继续向山东省高院上诉。

本案中,齐玉苓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了吗?请根据你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内涵、性质和实现途径等方面的综合理解,对本案进行分析,并谈谈你认为法院应该作出怎样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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