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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义务教育的特征 义务教育作为一项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不同于其他教育制度和教育工作的独特属性。 1、国家强制性 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本质特征,在我国除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外,其他任何教育制度都不强迫教育对象接受教育。所谓国家强制性,是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且是国家的义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予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老师,禁止体罚学生”。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还表现在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律规定、阻碍或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性处罚或制裁。 2、普及性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所谓普及性,是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也不完全一样,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第7条规定:“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但都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本身的要求来实施。我国已经把在2000年在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列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目标和任务,是与义务教育的普及性这一基本特征相适应的。 3、公共性 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也称义务教育的国民性,是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公共性,是指义务教育是一种社会公共事业,属于国民教育的范畴。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使学校教育成为世俗性的公共事业。二是义务教育由国家设立或批准的学校来实施,体现了国民的意志。义务教育应以国家办学为主,但并不意味着国家是办学的唯一主体,“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师具有公共和公务性质,他们的工作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对全体国民负责。四是国家对实施义务教育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实际工作中的国家对义务教育实行统一管理,中小学教师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社会各方面都应“助教”,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其根本原因都在于义务教育具有公共性。 4、免费性 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所谓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免除其全部或大部分就学费用。这是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共同特点。免费教育不等于义务教育,但义务教育应当实行免费教育,因为只有国家、社会履行应尽的义务,创造免费的条件,才能强迫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教育。当然义务教育从免除部分费用到全部费用,从各国的条件出发,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这说明我国的义务教育免收学费,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收取杂费,而所收取的杂费相对于国家、社会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来说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免收学费,实际上已经免除了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大部分费用,体现了义务教育免费性的特征。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还体现在,对那些贫困学生不仅免收学费,而且《义务教育法》第10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5、基础性
基础性也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所谓基础性,是指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其目的是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四有”的社会主义人才奠定基础。义务教育作为依法强制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一定年限教育的制度,一般都是基础教育的一部分,或包括基础教育制度。公民接受一定的基础教育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必要途径,是社会健康发展的保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律规定了儿童和少年接受一定年限的义务基础教育。义务教育的基础性还表现在义务教育是一种全民性的教育,而不是英才教育,其根本目的是使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